“一帶一路”建設背景下,我國環保企業通過環保設備出口、環保技術輸出、環保工程承包、環保PPP項目投資等方式不斷“走出去”。環保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面臨諸多法律風險,如環保設備出口會遭遇知識產權侵權、質量不符合進口國要求等;環保技術對外輸出會遭遇不同的輸出方式選擇以及如何明確技術交付履行的法律風險;環保工程境外承包也會面臨承包方式選擇、能否按期完工以及合同條款不完善引發的法律風險;環保PPP投資會面臨管理意識不強,違反保密義務,環境標準發生變化等法律風險。環保企業應充分做好法律風險的識別和防范。
1、無環評審批已建成超過兩年的項目是否適用《環評法》第三十一條進行處罰;建成后投產的行為是否可認定為未批先建行為的持續?2、對無環評未驗先投的項目,一般都會同時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三章的各條規定,是否要按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分別進行處罰,還是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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